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付*与被上诉人**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保安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付*于2015年11月6日向睢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付*归还新兴保安公司行政印章、财务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保安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财务账薄、合同等相关文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睢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付*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新兴保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新兴保安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由二名股东共同出资,付*勤出资80万元,付*出资20万元,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均为付*。付*在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期间,既不召开股东会会议,也拒不向公司监事即另一股东付*勤公示公司有关财务信息,违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侵犯了另一股东付*勤的合法权益。付*勤即公司监事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2015年9月11日、2015年10月27日三次通知付*召开股东大会,付*未到公司参加会议。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1日、2015年10月27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分别表决通过免去付*在新兴保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等一切职务,责令付*限期交出公司营业执照、印章、财务账目、房产租赁协议及一切与法人相关的手续,并选举任命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付*没有交出公司印章、财务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保安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司财务帐薄、合同等相关文件引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本案中可以看出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结合本案,付*是睢县新**限公司原任经理,在担任经理期间,不按公司章程履行职责,损害了另一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有权决定免去付*法人代表职位。而新任法定代表人王**系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王**完全可以代表公司直接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王**作为新任法定代表人是新兴保安公司按照公司章程选举产生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适格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本案另一股东在付*不按公司章程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依照公司章程第35条规定,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2015年9月11日通知付*召开股东大会,而付*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又拒绝参加大会,上述通知经河南省睢县公证处工作人员依法公正送达给付*本人。2015年10月26日新兴保安公司再次通知付*于2015年10月27日参加股东大会,付*再次拒绝参加股东大会,新兴保安公司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免去付*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等一切职务。新兴保安公司免去付*法定代表人职务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付*不再是睢县新**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管理、占用公司的公司印章、财务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保安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司财务帐薄、合同等相关文件应交付给新兴保安公司。对于新兴保安公司要求付*返还公司印章、财务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保安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司财务帐薄等相关文件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付*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给睢县新**限公司的公司印章、财务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保安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司财务帐薄(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付*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付*上诉称:1、新兴保安公司未提供任何公司手续进行立案审理,原审审理程序违法。2、付*勤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2015年9月11日提议召开股东会,未按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程序违法,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新兴保安公司答辩称:1、付*拒不交出公司有关证章,导致新兴保安公司无法提供公司的相关手续及法人变更登记,新兴保安公司提供了股东会决议,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原审程序合法。2、付*多次拒绝参加股东会,又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现以未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其参加股东会,股东会组织程序违法进行抗辩,不予以支持,最大股东付*勤组织召开股东会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会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法定代表人身份选任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付*二审提供一份新证据,证明2015年10月27日,新兴保安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违反法规。被上诉人新兴保安公司质证意见,该证据不是新证据,该公司印章由付*保管,其不是公司法人,该证据不具合法性。该证据不具合法性,本院不予以采信。

被上诉人新兴保安公司二审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付*在担任新**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不按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也未与另一股东付*勤进行结算,损害了付*勤的利益。依照公司章程第35条规定,付*勤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2015年9月11日通知付*召开股东大会,而付*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又拒绝参加大会,上述通知经河南省睢县公证处工作人员依法公正送达给付*本人。2015年10月26日付*勤再次通知付*于2015年10月27日参加股东大会,付*再次拒绝参加股东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付*多次拒绝参加股东会,又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现以未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其参加股东会,股东会组织程序违法进行抗辩,不予以支持,最大股东付*勤组织召开股东会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有最高决策权的机构。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召开股东会形式行使权利、作出决议,由此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015年10月27日,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免去付*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等一切职务,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新**公司股东会免去付*法定代表人职务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付*不再是睢县新**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管理、占用公司的公司印章、财务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保安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司财务帐薄、合同等相关文件应交付给新**公司。新**公司执行董事付*勤对王**担任公司经理予以认可,新**公司通过股东会选举王**为公司法人,并无不当。由于付*拒不交出公司有关证章,导致新**公司无法提供公司的相关手续及法人变更登记,新**公司提供了股东会决议,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原审程序合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付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