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爱*、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