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马**与被告李**解除查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李**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同时对原告马**提供担保的刘**所有的位于宛城区白河镇兴隆路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宛区政房字第55389号)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李**的存款130000元的冻结和对原告马**提供担保的刘**所有的位于宛城区白河镇兴隆路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宛区政房字第55389号)的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李**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原告马**提供担保的刘**所有的位于宛城区白河镇兴隆路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宛区政房字第55389号)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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