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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中国移**司南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国移**司南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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