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陈**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