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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陈**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陈**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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