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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汝南县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丁**土地行政注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汝南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注销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汝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丁*、刘**,被上诉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一审第三人汝南县罗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罗店镇人民政府是否给被上诉人丁**所购买争议土地进行置换的情况下,就判决撤销上诉人汝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汝政土(2014)11号处理决定,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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