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善良、王**、董**借款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善良、王**、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