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善良、王**、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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