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划拨被执行**有限公司存款80800元、划拨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存款46800元,共计127600元,清偿申请执行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务127600元。经查,被执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8)陕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