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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为510元,由原告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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