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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蔡**借款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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