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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河南省**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原告,可依其意愿提起诉讼,也可依处分原则撤销诉讼。崔**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准许。因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102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崔**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1913元,由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1913元,由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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