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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瑞**有限公司与宁陵**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陵**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3)偃民九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及委托代理人肖**,被上诉人宁陵**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13)偃民九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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