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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豫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金**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金**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河南金**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河**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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