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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凯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宋**伙同田**、王*(另案处理)预谋后,到荥阳市索河办槐树洼村被害人宋某某的家,由王*在外望风,田**、宋**二人将宋某某家的电线剪断后,进入宋某某的住室,被宋某某发现,宋某某反抗,二被告人趁机抢走宋某某装有4000余元现金的裤子,后逃跑。另查明,被告人宋**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共同犯罪人田**、王*的供述,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人程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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