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刘**、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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