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青年路**会第一村民组与被告邢*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青年**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牟县青年**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四十三元,减半收取四千七百二十一元五角,由原告中牟县青年**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