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牟县青年**员会第一村民组与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青年路**会第一村民组与被告邢*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青年**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牟县青年**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四十三元,减半收取四千七百二十一元五角,由原告中牟县青年**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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