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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