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离婚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年××月份原、被告双方开始自由恋爱,相处5个月左右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郭一帆,××××年××月××日生育次子郭某某。婚后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酒后殴打长子郭某某。被告经常拿孩子和原告母亲的安危威胁原告不准离婚,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和威胁,无法在恐惧的婚姻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婚姻登记信息1份;

2、户口本1份;

3、中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1份;

4、录音光盘2份、照片3张及录音笔录6张。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8月份开始自由恋爱,2010年农历二月二十二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郭某某,××××年××月××日生育次子郭某某。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有打骂现象发生,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比较了解,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生活问题,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向河南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