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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豫01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诈骗所得未退赔赃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七百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服从原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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