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团结诉被告张**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2日原告崔团结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团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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