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田**与被告(反诉原告)李**为承揽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11月11日以原、被告无书面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李**于2014年10月23日以目前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和反诉原告李**申请撤诉和撤回反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田**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李**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田**负担;反诉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反诉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