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牟*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赵**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B6988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现被告赵**向本院交纳保证金6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赵**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B6988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所有的位于中牟县官渡路中段南侧建行5号楼2单元3层西户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李**,房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06000号)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