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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融通小额**公司与生茂**公司、生茂固态照明**限公司、郑州郑**有限公司、郑州**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融通小额**公司诉被告**限公司、生茂固态照明**限公司、郑州郑**有限公司、郑州**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登封融通小额**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依法将被告生茂固态照明**限公司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399号[土地证号:郑**(2010)第0191号),面积:266530.9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2、依法将被告生茂固态照明**限公司位于郑州市**开发区西四环路399号[房产总面积:51291.47平方米(权证号:1201077745,权证号:1201077746、权证号:1201077747、权证号:1201077748、权证号:1201077749、权证号:1201077750)]的六套房产予以查封(以上查封的财产已被抵押给中国**南分行,查封的是扣除银行贷款后的余额);并由河南博**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2日对本院查封的被告生茂固态照明**限公司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399号土地[土地证号:郑**(2010)第0191号),面积:266530.9平方米]和六套房产[房产总面积:51291.47平方米(权证号:1201077745,权证号:1201077746、权证号:1201077747、权证号:1201077748、权证号:1201077749、权证号:1201077750)]提出解封申请,并提供新的担保,即被告**限公司的董事长康**承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转移资产、不抽逃资金,如果最终四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资金,其愿意用399号部分土地的收储补偿金优先偿还原告,并愿意以其个人名下资产向本案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生茂固态照**限公司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399号土地[土地证号:郑**(2010)第0191号),面积:266530.9平方米]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生茂固态照**限公司位于郑州市**开发区西四环路399号六套房产[房产总面积:51291.47平方米(权证号:1201077745,权证号:1201077746、权证号:1201077747、权证号:1201077748、权证号:1201077749、权证号:1201077750)]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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