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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河南豫**有限公司、河南领**登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河南豫**有限公司、河南领**登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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