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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刘**、张**、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刘**、张**、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梁**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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