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乡市卫滨区金鑫**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新乡市卫滨区金鑫**限公司不服新乡**民法院(2015)新中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该案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新乡市卫滨区金鑫**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乡市卫滨区金鑫**限公司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新乡市卫滨区金鑫**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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