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原银**新乡新元支行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侯良山申请执行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市**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云**、王**、白**、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异议人中**新乡新元支行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中原银行**元支行异议称,许昌**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将新乡市**有限公司在该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冻结,账户为70729010020000XXXX,金额为1190万元,2015年1月9日进行续行冻结。2014年12月30日该笔承兑汇票到期,该行予以承兑。按照规定,法院应当对保证金账户中1190万元承兑保证金解除冻结。异议人提交了相关票据等证据。

申请执行人方认为,被执行人虚构交易骗取承兑汇票,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且在法院查封后仍兑付承兑汇票,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自行承担,应驳回异议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侯**与新乡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许立二民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4年7月11日依法对新乡市**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开设的70729010020000XXXX号账户予以冻结,2015年1月9日续行冻结。该账户系新乡市**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设立的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账户余额119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到期。异议人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已承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最**法院、中**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本案异议人已对承兑汇票承兑,执行部门应解除对承兑汇票保证金部分的冻结,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由执行部门解除对新乡市**有限公司在异议人70729010020000XXXX号账户中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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