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有限公司与被上**集团(新乡)**有限公司、大**团(新乡)**有限公司千盛平原路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团(新乡)**有限公司、大**团(新乡)**有限公司千盛平原路分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2、南京哌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84万元(租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剩余租金计算至解除租赁合同并将租赁物实际交付之日止。)及违约金30万元;3、南京哌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有限公司将华彬大厦六层8至11轴和A轴范围内房屋及3至8轴和E至H轴范围内的天井网架按原设计图纸恢复原状。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南京哌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哌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京哌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南京哌**限公司、新乡市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2元,由卫南京哌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