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司)与被上诉人骆**、河南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统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骆**于2010年10月9日起诉,要求谊**司、中房统建公司支付中同街营住楼所拖欠工程款17136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0)牧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谊**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7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