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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上诉后,本院定于2015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新乡**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按照当事人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于2015年4月14日以邮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赵**于2015年4月15日签收(本人签收),后赵**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庭时间到庭参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赵**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6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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