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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昌嘉**有限公司诉被告要根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嘉**有限公司诉被告要根岭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28日原告许昌嘉**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要根岭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要根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昌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要根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昌嘉**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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