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许昌**限公司、河南亚**限公司、孟*、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民法院批准,本案交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交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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