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漯河市**有限公司与沁阳市电业局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电业局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沁阳市电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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