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朝诉被告禹**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朝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禹**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禹*朝撤回对被告禹**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禹海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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