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Y3X2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董**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道办事处溱水路西侧畅馨苑B3号楼2单元6层602室(新房权证字第1201000589号)的房产一套。现因原告郭**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Y3X2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董**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道办事处溱水路西侧畅馨苑B3号楼2单元6层602室(新房权证字第1201000589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