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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敬**、王*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司**诉被告敬江磊、王*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敬江磊、王*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5月19日,被告敬**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至2015年6月19日到期,逾期按借款本息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超过三个月还款增加违约金为本息总额的30%,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敬**一直没有偿还。被告王*改与被告敬**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5年5月19日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敬江磊借原告款10万元的事实。2、被告敬江磊、王**的结婚登记表一份,证明两人为夫妻关系,敬江磊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敬**、王**没有到庭,亦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被告敬**向原告司锐敏借现金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至2015年6月19日到期,逾期按借款本息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超过三个月还款增加违约金为本息总额的30%,有被告敬**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被告王*改与被告敬**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敬**一直没有偿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按照借款总额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直至本息还清为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敬**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表等证据及原告的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敬**、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在本案中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敬**向原告司锐敏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敬**依法应予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王**与被告敬**系夫妻关系,被告敬**的上述借款系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两被告应予共同偿还。因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上约定有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款总额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敬**、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司**借款100000元并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至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981元,由被告敬**、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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