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党爱芹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党爱芹与被上诉人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党爱芹于2013年6月28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马**、党**将党爱芹购买的房屋恢复原状,保证质量重新建设,并赔偿党爱芹经济损失2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马**、党**承担。在原审诉讼过程中,马**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马**与党爱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依法判决党爱芹返还马**临街二层门面房一套(位于嵩县库区乡桥北街的面积为106.24平方米二层商业门面房一套),马**返还党爱芹购房款120000元;3、依法驳回党爱芹的全部本诉请求;4、由党爱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后党爱芹撤回对党**的起诉,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嵩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党爱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党爱芹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牛恒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