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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与被上诉人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史**于2013年6月28日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原告购买的房屋恢复原状,保证质量重新建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原审诉讼过程中,马**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依法判决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临街二层门面房一套(位于嵩县库区乡桥北街的面积为111.35平方米二层商业门面房一套),反诉原告返还反诉被告购房款100000元;3、依法驳回反诉被告的全部本诉请求;4、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嵩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牛恒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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