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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马**、党艺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马**、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13年6月28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马**、党**将王**购买的房屋恢复原状,保证质量重新建设,并赔偿王**经济损失2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马**、党**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嵩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牛恒*,被上诉人党**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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