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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李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郭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李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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