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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