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其需外出,无法继续进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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