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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梁**,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甲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我对被告照顾有加、言听计从,但被告不知珍惜,对夫妻关系不忠实。被告婚外与两名男子有不轨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也对我的心理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2014年4月9日上午,一男子到我家里对我说:他在被告身上花了几十万,说与被告长期保持有不正当关系,现在被告与别的男人好了,他让我将钱还给他。我在知道被告有这样不堪的事情后,多次注意其动向。

2014年5月20日深夜,我与家人一起抓住了被告,当时被告正和另一男子李*在一张床上睡觉。我对被告的行为极度愤恨,被告求情让看在两个孩子的面子上继续维持家庭。

我与被告共同生活的8年里,名义上生育了两个子女,期间我及家人辛苦抚养两个孩子,对两个孩子百般呵护。但其中的男孩竟然不是我的孩子。

综上,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周**由我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8000元,被告承担过错赔偿金3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抚养周*乙6年的费用及其他费用7.5万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两个孩子均由我抚养,原告不用支付抚养费。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且其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不应支持。原告隐瞒财产事实没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所生子女应如何抚养。2、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3、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有哪些及应如何分割。

原告周*甲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

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2、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份。证明婚生子女的身份情况,同时证明被告婚内欺瞒原告与他人生下儿子”周某。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3、视频资料两段、照片一张(载体为U盘)及视频书面整理材料一份。照片上显示2014年5月20日凌晨被告躺在床上、李*站在床前。证明被告与张姓男子有出轨关系,同时印证2014年5月20日被告与李姓男子在屯子学校发生出轨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称不显示录制人、时间、地点,即使该证据真实也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出轨的事实;第二个视频因为衣服完整,只能证明原告与李*是普通朋友关系,没有不正当关系,当天出警的民警也证实双方是普通朋友关系。

4、被告于2014年4月14日亲笔书写的控诉书一份。证明被告与张*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延续到2014年4月,且印证张*在视频中称被告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事实的真实。被告辩称该证据是原告逼其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5、屯子派出所出警证明一份、对原告的询问笔录一份、和解协议一份。该三份证明与视频及照片证明被告与李*存在不轨关系。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称只能证明此事件为治安案件。

6、2015年亲子鉴定司法意见书一份、鉴定票据一份。证明原告与周*不存在亲子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对原告及家人长达6年的欺骗行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称该鉴定系单方所做,不能保证材料的合法性。法庭告知被告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被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预交鉴定费。

7、二胎罚款单3份。证明在生育儿子”后,浚**生委、浚县**办公室共收取二胎罚款及社会抚养费共计15000元。被告无异议。

8、周**书写的说明一份及照片一张。证明周**表示如原、被告离婚,其选择与原告一起生活。被告称不是女儿的真实意思表示,女儿是自己带大的,上学也是和自己同吃同住。

9、被告2015年书写的婚姻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表示如其具有不忠实及对不起原告的行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净身出户、子女由被告抚养。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称其书写过保证书之后按照保证书做了,没有对不起原告。

被告张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

婚姻保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如离婚,原告保证子女归被告抚养。原告称该证据系复印件,没有证据效力,该证据也证明不了被告的证明目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周**、周*乙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两份及被告工资证明两份。原、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原告提交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3视频清晰,能够与其证据4、5相互印证;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认可系其本人书写,被告虽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其证明目的,同时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原告提交的证据5与其证据3相互印证,被告辩称其与视频中的男子系普通朋友,结合视频的录制时间及内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一般常理;综上,原告的证据3、4、5能够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原告提交的证据6,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7,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8,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因原告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9,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周**、周**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两份及被告的工资证明两份,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周*甲与被告张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10日女儿周*丙出生,现随原告周*甲生活。婚后,被告个人私生活不检点,与其他男性保持来往。××××年××月××日,被告张某某生育男孩周*乙,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周*甲隐瞒男孩的真实身份,二人共同支付被告所生男孩社会抚养费15000元,并共同抚养至2016年1月24日。2014年4月,被告张某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被原告周*甲发现。2015年5月15日,原告周*甲委托北京华**鉴定中心,对被告张某某所生的男孩与原告周*甲进行了DNA亲子鉴定。经鉴定,原告周*甲非周*的生物学父亲。2016年3月1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周*丙,由被告张某某支付女儿抚养费,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过错赔偿金、原告抚养周*的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庭审中,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女儿,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被告张某某已身为人妻、人母、人师,却不知道珍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我约束不够,其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作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被告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且生下一子,其行为给原告心理及精神造成重大创伤,且隐瞒儿子非原告亲生的事实真相,致使原告抚养非亲生子达5年半之久。故被告张某某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原告周*甲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原告存在家暴行为,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本地的经济情况,本院酌定损害赔偿金为2万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被告婚生女儿周**的抚养问题,因其一直随原告周*甲生活,为不改变其现有的生活环境,以婚生女周**随原告周*甲生活为宜。被告张某某作为其生母,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结合原、被告实际情况,以被告张某某每年支付周**抚养费3600元为宜。

被告张某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男孩周*乙,因其非原告亲生,故原告对其不具有抚养的义务。被告张某某隐瞒该事实,致使原告周*甲自××××年××月××日起,与被告共同抚养至2016年1月24日,在此期间原告支付的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返还。结合2010-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及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应返还原告抚养周*乙所承担的抚养费及社会抚养费共计40000元,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周*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周**由原告周*甲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周*甲女儿周*丙当年抚养费36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四、被告张某某所生儿子周*乙由被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甲已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共计40000元;

五、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甲过错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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