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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