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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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