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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鹤壁**民法院审理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淇滨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许**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自己遭遇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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