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XX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和2013年7月,朱**为了在浚**政局给自己开办的浚县**×小学和××幼儿园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利用电脑软件,分别变造、伪造了浚县公安消防大队和浚县公安局善堂派出所印章和公文,提供给浚**政局后,浚**政局为其学校分别颁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年龄证明、伪造的证明、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书证,证人秦**、朱**证言,被告人朱**的供述,印章印文鉴定书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朱**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朱**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和2013年7月,朱**为了给自己开办的浚县**×小学和××幼儿园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利用电脑软件,分别变造、伪造了浚县公安消防大队和浚县公安局善堂派出所印章和公文,后将变造、伪造的公文提供给浚**政局,浚**政局为浚县**×小学和××幼儿园分别颁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庭审时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伪造的证明,印章印文鉴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证实已查明事实的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违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朱**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管制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