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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崔**、刘**、王**、薛**、杨**、陈**、庞*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依法判处原审被告人黄**有期徒刑九年,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依法判处原审被告人崔**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审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薛**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八年、原审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庞*伟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上述八名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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