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崔**、刘**、王**、薛**、杨**、陈**、庞*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依法判处原审被告人黄**有期徒刑九年,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依法判处原审被告人崔**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审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薛**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八年、原审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庞*伟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上述八名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