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与郭**、淡**、段建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淡**、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郭**、淡**于2015年9月8日向河南**民法院起诉,请求:段**、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费用257594.4元,诉讼费由段**、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承担。河南**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汝*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以其已与郭红星、淡**、段**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