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淡**、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郭**、淡**于2015年9月8日向河南**民法院起诉,请求:段**、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费用257594.4元,诉讼费由段**、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承担。河南**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汝*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以其已与郭红星、淡**、段**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