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确**有限公司、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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