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驻马店**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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